端午節將近,營業人犒賞員工,除有向外採購禮品外,也有用自家商品來做為禮品,二者在營業稅上的處理有無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購入禮品作為酬勞員工之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所得稅申報期間僅至6月底,台北國稅局提醒,公司若因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破產、清算等情形產生投資損失,在報稅時留意兩大錯誤,首先是不能列報未實現損失;其次則是要避免重複列報,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投資有賺有賠,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也可列報投資損失。 不過國稅局發現,過去常有公司因對於法令不熟悉而錯列投資損失,最後被國稅局補稅,最常見的是列報未實現損失。 舉例而言,近年常見企業辦理減資,不過減資的原因百百種,未必每次減資對投資人而言都有產生實際損失,公司轉投資事業若有減資情形,應審慎釐清損失是否已實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新創事業營運初期募集資金,鼓勵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符合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於設立之次年2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擇定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且於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適用期間),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2個月前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該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當年度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依規定計算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額課稅,嗣後,...
為鼓勵營利事業回臺投資,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適用特別稅率;前開匯回轉投資收益免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基本稅額,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