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個人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於109年給付退休或被資遣員工的退職所得,應按給付額減除財政部規定之免稅定額後的餘額,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的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而納稅義務人應按扣繳單位填報的退職所得金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不得再重複減除定額免稅金額。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8年12月19日公告10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者: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8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或逾請求權時效者,應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我國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費用化制度,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前開紅利或酬勞,惟如嗣後發生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的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費用的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的其他收入課稅。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的費用。...

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數應計入未分配盈餘計算之規定

財政部於今(15)日核釋,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致追溯調整當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應計入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