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負債」依IAS 37「負債準備、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規定,是企業因過去交易或事件產生的可能義務。此一義務存在與否需視一個或多個企業無法控制的不確定未來事項是否發生才能證實,或是為過去交易或事項產生的現時義務,但清償該義務並非很有可能發生或無法可靠衡量該義務的金額。...
為鼓勵企業投資,提升國內投資動能,108年7月24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之金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自107年度起之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財政部依上開條文授權,於明(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下稱本辦法),明定實質投資之範圍及應達一定金額之標準、申報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供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8年12月19日公告109年度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的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的金額及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仍維持與108年度相同,說明如下: 一、109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在67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109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的金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跨國查稅日趨嚴格,營利事業若用「佣金」名義列報費用支付國外企業,只提示雙方合約、結匯證明還不夠。南區國稅局表示,必須提供相關的詢價、報價文件,證明確實有居間仲介的事實及必要性,若不能提供恐遭剔除補稅。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對國內的各類給付及支出,國稅局通常都有能力勾稽追蹤,然而若是給付到國外的款項,由於無法確實掌握,因此國稅局會特別謹慎,避免不正當的關係人交易,甚至是純粹將公司款項匯給股東家屬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