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命令,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惟僅能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自當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才剛剛於5月底結束,各地分局、稽徵所已陸續接獲不少誠實的民眾在報完稅之後,紛紛來電詢問,如果發現有部分所得漏未申報,該如何處理才好呢?對此,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了說明:納稅義務人報完稅後,在國稅局核定之前,民眾如果發現有漏報所得時,只要再填寫1份申報書,並在空白處註明「第2次申報」,將該申報書寄回或親自送回戶籍所在地的稽徵機關就可以了。但本局特別提醒,如果第2次申報的計算結果,尚有應補繳的稅款時,就得先行填寫1份「自動補報的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繳完稅後,再將該繳款書連同第2次申報的申報書,一併寄送,這樣...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成立信託行為,或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以及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都無須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信託案件雖然不用申報移轉土地現值,但是須要至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查欠作業後,才可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 另外,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所以,繼承人繼承土地時,也無須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但繼承取得土地後移轉他人時,就必須申報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是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來計課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與租賃公司簽有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並互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是否可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旨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稅原則,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林雋表示,跨國併購案就國家法規面大致有四項管制。但第一步要「投石問路」的就是各國管制外國人投資的機構,例如台灣有經濟部投審會,大陸有商務部,美國有外資投資委員會(CFIUS)。 過去實務上經常出現許多大陸公司欲併購美國企業,結果卡在「國安問題」,CFIUS就是不通過,等於到頭來白忙一場。林雋表示,跨國併購案就國家法規面大致有四項管制,分別是外人投資管理制度、外匯管制、收購法令以及反托拉斯法。 關於外人投資管理制度,在很多已開發國家,原則上是不先申請許可就可先投資,但若過了一定門檻,或有特別領域才要事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