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給付其外籍員工之旅費或子女教育補助津貼等費用可否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各項費用,抑或須併入該外籍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扣取稅款及填發扣繳憑單並列報薪資費用。...
OECD主導之全球租稅資訊交換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正如火如荼開展,香港、新加坡、中國等地之銀行已開始要求其客戶根據OECD標準填寫自我證明表格。台版CRS「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已於去年11月正式公布,未來台灣的銀行也將要求客戶根據OECD標準填寫自我證明表格。 自我證明表格要求納稅義務人聲明其稅務居民身分及實際營運地點,目的在於辨識該帳戶資訊將交換到哪一個國家或地區。因此,自我證明表格填寫的內容,關乎了納稅義務人將如何被課稅,影響可謂極大!...
在全球化經營模式下,愈來愈多國內企業聘請外籍研發或高階管理人員來台為企業進行研究計畫或提供管理服務;為吸引外籍專業人員來台服務,部分企業會以代繳外籍員工應納的我國所得稅作為誘因,該代繳的外籍員工所得稅可否列報為企業的費用,應視聘僱契約內容而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歲末年終營業人為犒賞員工辛勞,舉辦尾牙、茶會或贈送禮品,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特別呼籲,倘營業人涉有以上漏稅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補繳稅款,以免遭到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許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300...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股市交易益趨熱絡,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應依其性質分類,如出售性質不同之債券與股票時,應分別計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