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豪雨不斷,民眾如果有車輛因水災泡水,進廠檢修導致停駛,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受災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車輛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為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將自今(110)年7月1日施行,新修正之所得稅法有關房地交易課稅(下稱房地合一2.0)規定,凡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將依房地合一2.0課稅。 南區國稅局為使營利事業了解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特將修正前後課稅範圍及適用稅率整理如下(附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一般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但由國稅局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其申報期限自法院指定之日起算,如依法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可於申報期限內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不受「6+3」個月申報期限的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匯回專法)施行期限即將於110年8月14日屆滿,個人或營利事業於屆滿前提出申請並匯回境外資金者,第2年可享10%之特別優惠稅率,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個人自境外匯回之資金、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之資金進行實質投資,還可再享有稅率減半的優惠,降低租稅負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係採自行申報制,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即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而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雖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如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者,仍應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若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且無選定遺產管理人,國稅局會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而法院會考慮遺產清理之公平性及適切性,繼承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仍可能會被選任為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