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商業合約發生爭議,部分金流被卡在訴訟程序當中時,中區國稅局表示,吃虧的一方必須留意,相關損失由於進入訴訟,結果尚未出爐之前,都屬於未實現的狀態,因此在申報營所稅時,也還不能列入年度損失。 官員表示,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公司申報營所稅時,應採權責發生制,也就是在當收益確定應收時、費用確定應付時入帳,這個原則也適用於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一切款項都是以「確定發生」為原則入帳。...
因應大法官釋憲,財政部修正《土地稅法》,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用地,且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在被徵收前移轉,可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修法已三讀並經總統公布實施,列管案件接下來將可依規定申請退稅。 財政部近日也完成子法預告,明訂地主向需地機關申請證明所需檢附文件。 配合土地稅法修正,財政部已完成預告「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近期將發布實施。根據預告辦法,非都市土地地主要向土地需用機關申請證明書,應檢附買賣、贈與契約書、近一個月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若為法人則為法人登記文件)。...
公司年邁老闆有意退休,打算將股票賣給家族成員時,南區國稅局提醒,須留意二親等以內近親交易,可能會依法視為贈與行為,須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或取得相關免稅證明後,才能進行股權移轉。 官員指出,坊間大多的公司都屬於未上市櫃公司,家人之間欲移轉此類股票,有項必要的手續須先完成。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原則上皆以贈與論處,須依稅法要求,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官員表示,特別是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買賣,也同樣視為贈與行為,公司也必須取得國稅局的證明,才能協助股東進行移轉登記。...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開徵 係按年度核課,徵收所屬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即以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全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全年度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是在8月31日前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期間雖不滿1年,仍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之全年度地價稅;但如果是在9月1日以後才辦竣移轉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之全年度地價稅,所以原所有權人還是會收到該筆土地的地價稅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招待客戶或特定人出國參加研討會所支付之費用,其性質係屬交際應酬費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從事營利活動之過程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週邊獲利環境,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而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核屬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列報為交際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