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不休假獎金,符合勞基法規定者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於特別休假日因執行職務所領取的不休假獎金,屬加班費性質,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天數及同法第39條規定工資發給之標準範圍者,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

合夥事業僅剩一人,應辦決算清算申報

合夥組織的營利事業,如果因為有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必須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有應課稅所得者,除了補稅,還可處三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接到納稅義務人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變更負責人,該如何判斷是否須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國稅局解釋,應回歸獨資、合夥的定義來看。 以獨資組織而言,若變更負責人,等於是原負責人已經將全部資產負債通通轉給新的負責人,此時就必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健康檢查費應注意事項

員工是企業最珍貴的資產,企業總是希望藉由提升員工福利來留住人才,不論是基於法令規定或出自對員工的關懷,最常見的就是提供員工健康檢查。營利事業支付這類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者是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等,都是營利事業相當關心的稅務問題。 對此,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果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範圍內,對在職員工施行之一般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法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