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國際三角貿易,應注意收入之歸屬年度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而非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與地主合建分屋,除地主自始至終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總登記後,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者,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換出日外,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換出日。建方應於上述換出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換入土地及換出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其應開立之統一發票,始為適法。...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為採用比例扣抵法及按月申報的兼營營業人,預計自106年12月起將改採用直接扣抵法,106年度取得之股利收入應於何時申報及辦理年度調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應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A君主張其為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且有鉅額欠稅未繳,惟其非公司之負責人,為何遭限制出境,憤怒難平。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又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如未規定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董事為清算人。因此,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財政部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