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營利事業及非營利組織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收受政府單位之補助款如有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非營利組織收受政府單位給付之補助款,如係因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屬於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符合特定條件者,可申請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不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設有分支機構或代理人,均可依所得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違反前揭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