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依據帳簿憑證資料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時,列報之各項費用應為其執行業務直接必要之支出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計稅。次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收取加盟業主之加盟金,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業主,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購買節能電器或車輛汰舊換新所取得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因非屬所得性質,入帳時應列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項。 該局指出,因陸續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有換購、新購汽機車及節能電器之情形,對於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應該如何入帳及是否應取得給付單位填發之免扣繳憑單等疑問,有詳加說明之必要。...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收取費用,應課徵娛樂稅,但符合免稅規定,免徵娛樂稅。 隨著畢業季節到來,各學校常舉辦畢業舞會等活動,該局提醒,學生團體若於校園內舉辦是類活動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該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該局進一步說明,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規定免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