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報經由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可扣抵稅額計算之正確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於今(21)日公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1年度,112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所收取之租金收入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因每月租金收入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惟每月租金收入已達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營利事業為使土地達可供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