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今(112)年亡故,生前出售一筆土地,惟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是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倘死亡時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之土地公告現值列入遺產總額課稅;惟土地已簽約出售,須履行移轉登記義務予買受人,屬被繼承人生前未償債務,應同額列為未償債務,從遺產總額扣除,出售土地之應收未收之價款或已收取價款仍有結存餘額,亦須一併計入遺產總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股東(含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給付時,應按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填報扣繳憑單,經該管稽徵機關核驗後,發給非境內居住股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最近購買1筆土地,但原土地所有權人無法於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款,買受人(即權利人)是否可以代繳稅款﹖...
【台中訊】陳小姐在自家住宅區的土地種植蔬菜、水果,原課徵田賦,近期收到稅務局通知土地因公共設施已經完竣,要被改課地價稅,陳小姐不了解為何持續作農業使用的土地,並沒有改變作其他使用,怎麼突然要被課徵地價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作農業使用可以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其餘使用分區之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作農業使用,亦可按田賦徵收。但在公共設施完竣後,即使仍作農業使用,已不屬徵收田賦範圍,應改課徵地價稅。...
營利事業取得中國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而在大陸或第三地已繳納的所得稅,若欲申報扣抵營所稅,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列報時應留意四點,分別為確認所得歸屬年度、納稅憑證須經認證、扣抵上限以及採用的匯率。 官員表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或取得第三地區的投資收益時,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的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以自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