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屬投資性不動產之土地,其持有期間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遞延費用,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營利事業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財政部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規定(下稱新制規定)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等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負保存及提示會員交易紀錄之協力義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買賣預售房地時,因雙方交易標的是房地登記權利,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同法第32條規定,按讓與價格全額開立應稅發票與買受人。...
關務署表示,為精進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之管理,財政部與交通部於111年9月26日會銜訂定發布「試辦自由貿易港區優良事業認證及便捷措施作業要點」,對於取得優良事業認證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提供更便捷之通關服務。 關務署說明,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如為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或取得營運許可3年以上、近6個月內均有營運實績、近2年無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7條至44條及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紀錄,得向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優良事業認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考量企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鼓勵企業以盈餘再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自辦理107年度未分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就符合一定範圍、金額之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嗣於3年之管制期間內不得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