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他人帳戶收取價款,仍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縱有以他人帳戶收取價款,亦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有少數營業人誤認以負責人個人或他人之銀行帳戶收受貨款,即可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須補繳所漏稅額外,依法將裁處罰鍰。...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惟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若欲索取統一發票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款,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一次看懂豁免門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起我國營利事業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外國企業不符合豁免門檻規定,則該我國營利事業為營利事業CFC制度之適用對象,應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