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投資成本變動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減資彌補虧損後之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假借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並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   該所為了讓營利事業更加快速瞭解營利事業CFC制度,整理相關重點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營利事業CFC制度是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營業人開立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者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正確使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因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又依財政部76年2月27日台財稅第7630354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故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筆交易發生進貨退出時,亦未申報扣減進項稅額,尚無漏稅情事,除查明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期限記帳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規定處罰外,免予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