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轉投資之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產生投資損失,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才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減資彌補虧損後之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正確使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規定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之規定,若有超限情形,將就核定補徵之稅額,依規定予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給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倘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2年、5年及15年。是營利事業之應付款項倘已逾民法規定之時效而未支付者,該給付請求權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