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折讓,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應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之證明文件俾憑核認。 該局說明,銷貨折讓係指銷售貨物或勞務,經買賣雙方協議,由貨款中減除而未實際收取之銷貨價款,即對銷貨價格的減讓或免除,其原因包括於契約履行時,發生締約時所未考慮之事項,例如貨物之品質有瑕疵,或在運送途中破損,為順利完成該交易,乃在售價上給予折減,或貨款尾數之讓免,故營利事業在申報外銷折讓時,除需提供貨款少收之證明外,尚需提供折讓發生原因之憑證,以憑認定是否符合外銷折讓。...

營利事業經營跨國貿易,莫漏報境外營業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倘有經營跨國貿易,縱其交易模式係於接到境外客戶訂單後,直接請境外第三方供應商將貨物運交境外客戶,貨物出貨端與收貨端均不在境內,營利事業仍應就該境外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合併境內營業收入及所得額,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漏報該相關境外所得,將遭補稅及處罰。...

年終匯率帳面調整產生之兌換損益,稅務申報不得認列

台商回流投資台灣,帶動國內整體經濟發展,企業進出口貿易金額也不斷升高,對以國際貿易為導向的企業而言,新臺幣匯率的波動,成為影響年度獲利好壞的因素之一。而在每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正確列報外幣交易所發生之兌換損益,也是企業應關注的議題。...

企業認列損失 應附存證信函

台北國稅局表示,客戶經營不善跑路,企業債權人欲列報損失,須滿足一定要件,原則上必須透過郵局的存證信函機制,寄到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營業地址,確認無法送達後,才可認列呆帳損失。 官員指出,日前查核A公司2018年度營所稅申報案,當年A公司有銷貨給位於香港的B公司,留有應收帳款2,000萬元,但後來B公司倒閉、捲款逃匿,令A公司的債權無法收回。...

非營利組織 別漏營業稅

非營利組織並非不必繳稅,南區國稅局表示,諸如以基金會名義出租不動產,或是舉辦收費活動等,就算不是實際銷售商品,也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即便是非營利組織或團體,進行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也同樣屬於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 官員強調,營業稅的課徵,是針對銷售行為,而不管事業及團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當非營利組織有銷售行為時,便已經具備營業人身分,亦應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