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供員工篩檢,相關支出得以費用申報,免計入員工所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我國近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疫情升溫,營利事業為維持企業正常運作,對有染疫風險員工提供篩檢所為之支出,屬本業及附屬業務範圍內支出,無論是由營利事業購置快篩試劑為員工篩檢或是由員工自行購置快篩試劑再向營利事業檢據核銷,對於經領用或核銷之快篩試劑支出,均可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自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並免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有關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認定方式,該局特別整理如附表,供民眾參考;至於個人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或損失計算方式,該局說明如下:...

海外投資配息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應分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海外投資如部分投資110年度有配息所得,同年度也有出售部分投資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是否可以互抵再申報海外所得? 該局表示,境外投資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該等金融商品的配息,屬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性質,而處分海外財產取得的利得或損失,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兩者屬不同類別的所得,因此,「海外投資配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無法互抵,應分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