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預售屋,如於新屋建成前,即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其性質係屬權利買賣,核屬銷售勞務之範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財政部81年9月2日台財稅第810824931號函規定,按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受讓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高雄關表示,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已發布修訂202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並正式適用,請相關從業人員應密切留意。為配合我國報關實務運作,目前通關可採用之交易條件計有FOB、FAS、CFR、C&I、CIF及EXW6種單價條件,如發票所載非為上述單價條件之一者,應換成其中一種單價條件申報,並加計相關費用,俾利海關核估正確之完稅價格。...
公司列報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 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故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之金額,即使在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內,仍須與業務有關,並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方得列報。...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停業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取得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