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辦理臨時性特賣會,可不必另辦稅籍登記,但仍應如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每逢季節變換,許多店家會舉辦換季清倉特賣,如果特賣會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要不要辦理稅籍登記?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營業人在稅籍登記地以外地區舉辦臨時性特賣會,活動結束即不再於該處所營業,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考量,毋需在該臨時特賣處所另外設立稅籍,但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3條規定,由銷售人員攜帶統一發票,在銷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訂定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今(16)日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之房地如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以房地實際成交價格為基礎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課稅;個人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適用舊制,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交易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

營利事業可於今(113)年2月1日至29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因應行政院主計總處(下稱主計總處)自112年1月起停編躉售物價指數,並自110年起編布生產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今年1月22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下稱重估價辦法),將上開辦法之物價指數修正為生產者物價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