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集團成員送交國別報告應依規定格式填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業於106年12月29日發布國別報告相關書表格式及填表說明,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提出全球一致性避風港門檻,訂定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其範圍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以歐元7.5億元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

海外所得會理財也要會理稅

5月份報稅季節即將來到,投資人也開始詢問海外所得的報稅問題,是不是海外所得670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一戶領取身故保險金4000萬元(3330萬元+670萬元)會不會課到最低稅負?坊間各式解讀甚多,到底海外所得多少金額不課稅?最低稅負如何課徵?專家教你輕鬆估算,理財也會理稅。 了解稅額計算公式 由於許多擁有海外所得或高額保單的家庭,通常也會有國內所得,甚至領取特定保險給付年度同時也有海外所得,以致於推算「可增加的海外所得或特定保險金額」,常常漏算差額。投資人對稅法應有完整的了解,以免結果不如預期。...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趨勢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兼顧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有助營造「投資臺灣優先」及「有利留才攬才」之租稅環境,使全民共享稅制優化效益。於107年2月7日公布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追溯自107年1月1日施行。   該局說明: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ㄧ、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跨國併購留意四類管制

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林雋表示,跨國併購案就國家法規面大致有四項管制。但第一步要「投石問路」的就是各國管制外國人投資的機構,例如台灣有經濟部投審會,大陸有商務部,美國有外資投資委員會(CFIUS)。 過去實務上經常出現許多大陸公司欲併購美國企業,結果卡在「國安問題」,CFIUS就是不通過,等於到頭來白忙一場。林雋表示,跨國併購案就國家法規面大致有四項管制,分別是外人投資管理制度、外匯管制、收購法令以及反托拉斯法。 關於外人投資管理制度,在很多已開發國家,原則上是不先申請許可就可先投資,但若過了一定門檻,或有特別領域才要事先申請。...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與租賃公司簽有買賣合約書,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並互開統一發票,但實際上該存貨仍在公司,是否可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然究其本旨係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依實質課稅原則,其性質為融資借款,並非商品買賣行為,故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