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報經由第三地區轉投資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可扣抵稅額計算之正確性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報第三地區公司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報繳所得稅。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投資收益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於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前開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之資產,可於今(112)年2月1日至3月1日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今(13)日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銜接表」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3年度至110年度間...

營業人出租房屋收取之違約金,應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公司出租房屋,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公司依合約沒收押金做為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物,應就其銷售額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公司出租房屋因承租人違約而加收的違約金,是屬於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承包商應依原始金額開發票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造業、建築業、水電工程業等營業人,常以包工、包料的合約形式,承包其他業者的工程需求,若發生承包商因延誤或違約,發包業主直接從尾款扣除賠償金,承包商還是要依原始金額開立發票,不得從發票金額中扣除。 官員表示,營業人承包工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官員表示,財政部先前有解釋,發包業主依工程合約對承包人所為的罰款,與應依限開立發票是屬於兩件事,並不影響承包人應依規定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時限,承包商依然要開立尾款的全額發票,之後再向發包業主索取收據。...

營利事業為使土地達可供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