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開立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者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如誤用字軌號碼,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應行記載事項,營業人如未正確使用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收回發票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假借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並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於111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度開始施行。   該所為了讓營利事業更加快速瞭解營利事業CFC制度,整理相關重點供營利事業參考: 一、營利事業CFC制度是指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款項,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留意會計年度終了時尚未給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倘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按其性質分為2年、5年及15年。是營利事業之應付款項倘已逾民法規定之時效而未支付者,該給付請求權即已消滅,營利事業應於時效消滅年度將該應付未付款項轉列為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