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lhccpa | 10 月 1, 2013 | 函令解釋
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核定免予退還之小額退稅款,倘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得否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疑義乙案 所詢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核定免予退還之小額退稅款,倘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得否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疑義乙案。...
by lhccpa | 10 月 1, 2013 | 函令解釋
納稅義務人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其已繳納稅應否退還處理原則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之不動產並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嗣解除契約,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其申請退還已納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處理原則如下: 一、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解除契約者,應予退還。 二、於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並取回原銷售之不動產,如屬合意解除者,不予退還;如屬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者,應予退還。...
by lhccpa | 10 月 1, 2013 | 函令解釋
個人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得於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認列減除 個人出售房屋,繳納屬房屋部分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費用,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得予認列減除。...
by lhccpa | 10 月 1, 2013 | 新聞發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來電詢問,營業人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就將該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公司承受時,讓與預售屋之權利義務所收取之價款與其後續房屋及土地款,應如何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如甲公司銷售預售屋予乙公司,嗣後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公司,因為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予他人以取得代價,屬於銷售勞務性質,應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故乙公司及丙公司應留存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並應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至於乙公司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承受預售屋權利義務之丙公司。...
by lhccpa | 10 月 1, 2013 | 新聞發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收入,若與銷售貨物或勞務無關者,得免徵營業稅;但因銷售行為衍生而屬營業稅法令所稱「銷售額」者,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不論賠償收入是否得免徵營業稅,均應計入當年度其他收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