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lhccpa | 9 月 11, 2023 | 新聞發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應注意營業稅之報繳規定,將該等股利收入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辦理申報繳納或退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
by lhccpa | 9 月 11, 2023 | 新聞發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各地成立分支機構或門市,應先辦妥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後再營業,不要圖一時之便,借用總機構所領用的統一發票,而使總機構受罰。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的分支機構在未辦妥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開立總機構領用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及報繳營業稅,之後分支機構亦已辦妥稅籍登記,並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稅的情形,只是總機構將其領用的統一發票借予分支機構使用,仍應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規定處行為罰。...
by lhccpa | 9 月 11, 2023 | 新聞發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2年9月1日起至10月2日止。但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如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
by lhccpa | 9 月 4, 2023 | 新聞發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實質投資符合規定範圍之實際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其範圍包括: 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by lhccpa | 9 月 4, 2023 | 新聞發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事務所、醫療院所等使用者,得列支該房屋(包括基地)供執行業務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惟不得列報執行業務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