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對象發生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亦屬銷售額之一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地價稅繳納 留意持有時點

近期打算買賣土地的民眾要留意,新竹市稅務局提醒,地價稅在每年11月份開徵,並以當年度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因此只要是在8月31日以前在地政機關登記完成者,就是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徵收期間為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據《土地稅法》規定,以每年的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若在8月31日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即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即使持有未滿一年,仍需繳納全年地價稅,如超過8月31日才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獨資企業賣房 比照個人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有所不同,因此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合夥組織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不過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如果在2021年6月30日前出售房地,依舊適用房地合一稅1.0,出售房地交易所得由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