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貨後,因買受人違約取回貨物再出售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取回貨物再行出售者,該次銷售行為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26條規定,稱附條件買賣者,謂買受人先占有動產之標的物,約定至交付一部或全部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之交易。是以,營業人以分期付款附條件買賣方式銷售貨物,嗣後因買受人未依約定按期付款,由出賣人依法取回之標的物,其所有權仍屬出賣人,該標的物於再行出賣時,係屬另一銷售行為,出賣人應就再行出售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仍應辦理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自行出售或被法院拍賣,也不論有無所得或損失,都要在房地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說明,房地交易日的認定,原則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且此種情形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之一,若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可按較低稅率20%課稅。...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無銷售額,仍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申報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千2百元,最高不得超過1萬2千元;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若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