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決清算 公告替代核定

台北國稅局昨(18)日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或清算案件,從今年起改以公告的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不過仍有三種情形無法以公告方式代替,分別是一、申報時適用租稅減免;二、申報時適用盈虧互抵;三、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併同辦理,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國稅局表示,沒有上述情形的營利事業不必再苦苦等待核定稅額通知書才算申報完成,只要稅捐稽徵機關公告訊息,等同清算案件告一段落。...

申退溢付營業稅 期限延長

北區國稅局昨(4)日表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再延長一年,受疫情影響營業人快速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截止日也順延至2023年6月30日。 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紓困特別條例中,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不必逐案陳報財政部核准,只要是2020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的營業人,短期內營業收入驟減達15%,就可以申請退還溢付的營業稅額,且申請次數不限,依審核原則,每家累計退稅額度最高可達30萬。...

列報外銷損失 常見四樣態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時,列報損失是節稅方式之一,台北國稅局昨(11)日列出四種常見情況,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時,應根據不同損失狀況提供文件及事項,避免因疏忽而遭補稅,損及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時,可能會遭遇損失或收入減少的狀況,例如: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違約而給付的賠償、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或是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的意外損失,台北國稅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果將上述情形列報損失,則要確認損失是否由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者如果損失有保險賠償,就不能列報。...

員工伙食費超額 轉列薪資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員工的伙食費免稅限額應包括加班誤餐費,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8條規定,非屬航運業或漁撈業營利事業,帳上支付伙食費,屬有限額的目,台北國稅局解釋,公司支付給員工的伙食費,每人每月在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的所得,超過2,400元的部分應轉列員工的薪資所得,按實際支付金額列報費用減除,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

租用員工車輛 節稅有眉角

高雄國稅局昨(12)日提醒,員工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指定工作,經書面約定車輛的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如果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中所列憑證,則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公司行號等營業事業購買九人座以下的小客車,無論是營業人自用乘人用途,招待外賓載客需要、甚至是員工代步所需,如果不是直接作為商品出售的小客車,進項發票都不能扣抵稅額。...

藝品中心為招攬業務,與旅行社約定免費提供觀光旅遊團餐點之支出,屬交際費性質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100105170號令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屬具獎勵金性質之促銷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