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資配息所得」不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互抵,應分別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近日接獲民眾詢問,海外投資如部分投資110年度有配息所得,同年度也有出售部分投資產生的財產交易損失,是否可以互抵再申報海外所得? 該局表示,境外投資理財工具包括基金、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該等金融商品的配息,屬海外股利所得或利息所得性質,而處分海外財產取得的利得或損失,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兩者屬不同類別的所得,因此,「海外投資配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無法互抵,應分別申報。...

詳實申報進口價 應加費用你應瞭

高雄關表示,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已發布修訂2020年版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並正式適用,請相關從業人員應密切留意。為配合我國報關實務運作,目前通關可採用之交易條件計有FOB、FAS、CFR、C&I、CIF及EXW6種單價條件,如發票所載非為上述單價條件之一者,應換成其中一種單價條件申報,並加計相關費用,俾利海關核估正確之完稅價格。...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