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lhccpa | 12 月 22, 2010 | 新聞發佈
財政部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據此,營利事業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係按經查明認定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惟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by lhccpa | 12 月 22, 2010 | 新聞發佈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小港稽徵所表示:近年陸客來台觀光旅遊,帶動周邊行業之商機,如醫學美容、醫療器材、旅遊、網路交易等業盛行,惟此等龐大社會財經商機,應能反映於稅收上,是如經分析前開業者申報營業收入未相對增加時,將會被鎖定為選案查核之對象,並自100年1月1日起展開查核作業。...
by lhccpa | 12 月 22, 2010 | 新聞發佈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其當期決算所得,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清算所得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逾期申報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內各期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
by lhccpa | 12 月 22, 2010 | 新聞發佈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有關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那些證明文件才能認列? 該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項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