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67條函釋(101.8.6 經商字第10102426120號)

●有關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之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請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時,其應附申請文件 一、按公司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公司依第156條第2項分次發行新股,或依第278條第2項發行增資後之新股,均依本節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若依同法第267條第8項之規定,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仍須依同法第266條之規定,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有關發行新股之相關事宜(如發行股數、發行價格、增資基準日等),並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辦理發行新股登記。...

公司法第27條函釋(101.7.16 經商字第10102089760號)

●ㄧ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係由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產生,尚無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適用 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準此,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北區國稅局] 產業創新條例施行後,公司於99年度以後各年度始實際發放屬98年度與以前年度員工分紅等勞務成本者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規定

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規定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規定,公司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係以各年度實際發放或員工實際執行數額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研發投資抵減。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98年底施行期滿後,公司如於99年度或以後年度始實際發放或執行以前年度已認列為薪資支出的員工分紅或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按費用認列當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其「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

[北區國稅局] 債權逾期二年之呆帳,得於存證函送達年度列報損失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存證函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送達年度列報該呆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