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lhccpa | 2 月 7, 2018 | 新聞發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消費者與營業人詢問,自106年5月1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向誰索取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by lhccpa | 2 月 7, 2018 | 新聞發佈
台南市張先生詢問,在網路上向賣家購入商品價格1,000元,運費50元,為何是收到網路賣家開立1,050元的發票,而不是由賣家和貨運業者分別開立商品和運費發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張先生的貨物是賣家委託貨物業者運送,運送契約是成立於賣家與貨運業者之間,賣家負有給付貨運業者運費的義務,所以貨運業者的運費發票是開立給賣家作為進項憑證,而賣家銷售張先生商品,收取的總價款為1,050元,所以應開立1,050元的銷貨發票給張先生。...
by lhccpa | 2 月 7, 2018 | 新聞發佈
五月跨境電商就要申報去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這是跨境電商來台首次繳納營所稅,南區國稅局表示,有四大型態的跨境電商所得,將視為我國來源收入,課徵所得稅。 四大型態的跨境電商包含: 一、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外產製完成的商品,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提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且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完成提供的電子勞務。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 二、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的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