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lhccpa | 12 月 7, 2018 | 新聞發佈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刪除第42條第2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因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規定,爰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by lhccpa | 12 月 7, 2018 | 新聞發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遺有在大陸地區遺產,亦應併入課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本法及本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的房屋時,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依市場價值估定之,故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之資料估價認定。...
by lhccpa | 12 月 7, 2018 | 新聞發佈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