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5年8月間以885萬元買進桃園市1筆土地,同年10月間復以1,146萬元價格出售,經該局查得其漏報出售該筆土地交易所得261萬元,核定出售資產增益261萬元,補徵稅額44萬元,另按所漏稅額處0.6倍罰鍰26萬元。...

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除須加徵滯報金且無法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新冠肺炎疫情發展,憂心報稅期間人潮聚集可能的風險,公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報期間全面延長1個月為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在前揭期間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惟在國稅局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自行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加徵之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低於1,500元,另亦無法享有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

資金借股東,須設算利息

近期營所稅申報開始,南區國稅局提醒,除了正常營業收入之外,企業還應留意若將資金貸與股東時,必須設算業外利息收入課稅,這在過往申報案中,經常發生漏報情形。 官員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23-3條,公司將資金貸與任何他人,即便是無償借貸、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不合乎常規交易的情形,必須設算一定的利息收入,計入公司當年度所得當中。...

委託代銷開發票三個注意

高雄國稅局表示,代理經銷、寄賣商品等市場上常見商業行為,許多情形下應適用委託代銷模式開立發票,代銷雙方都必須留意的三個重點:首先,雙方都必須在交易過程中,依合約照原價開立發票;第二,雙方皆須於發票上註明代銷字樣;第三,經銷商取得佣金時,應獨立針對佣金開立發票。 官員表示,坊間經銷商銷售商品模式大概分二種,有的是透過轉售價差獲利,有的則是採委託代銷模式,賺取約定佣金收入,而後者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規定,若雙方都有一定的法定義務須遵守,以確保能夠核實申報統一發票進、銷項營業稅額。...

申報大陸所得,留意三重點

綜合所得稅申報開始,經常往返中國大陸的台商及台籍幹部,申報大陸所得時要注意三個重點。首先,大陸來源所得應全額申報,不能只申報自行計算後的完稅所得;第二,想用大陸納稅憑證抵稅,相關憑證必須先由海基會完成驗證;第三,抵減額度也設有上限。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申報大陸來源所得,最常見的錯誤申報情形,就是自己將大陸的薪資所得計算完稅,然後只申報完稅部分的大陸所得,偏偏這種做法大錯特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