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救濟也要注意移送強制執行相關規定

近日有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的稅額仍有不服,繼續提起訴願,想等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再來繳稅,結果被稅捐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一般納稅義務人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稅,稅捐機關就會移送強制執行。如果納稅義務人在復查期限內申請復查,未繳的稅款可以暫緩移送執行,但在稅捐機關作出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如果要繼續提起行政救濟,就必須在繳納期限內繳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以暫緩移送執行。...

進項發票取得要實在,申報扣抵稅額才安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向實際銷售人取得進項統一發票,該進項統一發票除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情形外,營業人可將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於進貨交易發生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追補所漏稅款外,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但營業人提供實際銷貨營利事業及相關證明事證,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就實際銷貨營利事業補稅及處罰,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後段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免處罰鍰...

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重大變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展延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未分配盈餘申報部分,配合所得稅法及產業創新條例之修正及財政部推動多項防疫紓困稅務措施,有諸多變革,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茲彙整重要規定如下: 一、適用稅率 自107年度起,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以利對外籌資不易之中小型企業可藉由保留盈餘累積資本,有助於營利事業未來轉型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