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訊)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如符合要件,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可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免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如下: 1、屬依法得徵收:未來將被徵收之非都市土地。 2、供公共設施使用:需用土地人已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之非都市土地。 3、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完成使用地之編定,並依該法實施管制。 4、由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在移轉土地前,取具需用土地人核發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

營業人進貨憑證已申報扣抵後,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於發生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利事業借款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支付之利息,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以借款資金增建固定資產,在建造期間所支付之利息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營利事業擴充產能增建廠房或設備之資金若來自借款,在建造期間之利息支出應列為資本支出,也就是列入固定資產科目,等到建築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是實際完工受領日後之借款利息,就可以當期費用列支。...

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輔導逐筆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下稱自販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增修自販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市面上自販機銷售以「食品、飲料」及「停車費」兩機種居多,消費者多有反映無法直接取得統一發票,業者恐有逃漏稅之虞及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為維護租稅公平,並保障民眾索取統一發票兌獎權益,故修正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