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及非營利組織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收受政府單位之補助款如有涉及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非營利組織收受政府單位給付之補助款,如係因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屬於課稅範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受控外國企業經營航運業,僅僱用外籍船員於船舶上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未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得豁免適用CFC制度」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以取得航運營運權並持有船舶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於設立登記地無固定營業場所或未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僅僱用外籍船員於船舶上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未符合「有實質營運活動得豁免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規定。   該局說明,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者,得豁免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5條第2項所稱「有實質營運活動」,指CFC同時符合「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於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及「消極性所得占比低於...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檢附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分局進一步解釋,公司列報佣金支出除應檢附佣金合約及付款證明外,仍應提示足資證明有居間事實往來之證明,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將被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