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lhccpa | 6 月 30, 2020 | 新聞發佈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四大業務,可依據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適用減稅。不過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外國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不能適用這項規定,若相關業務涉及權利授權,記得要將權利金收入獨立出來計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前述四項業務由於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因此特別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中規定,外國公司從事相關業務,可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營業收入可不必全額計稅,而是以一定比率計算所得額,之後再以扣繳率20%來計算扣繳稅款,可達到減稅效果。...
by lhccpa | 6 月 30, 2020 | 新聞發佈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財團法人解散後以所有房屋無償移轉為基金會所有,核屬不動產之贈與,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第7條規定,應由基金會報繳贈與契稅。 該局說明:本案房屋所有權之移轉,核屬贈與性質,現行稅法對於兩個不相隸屬之財團法人間財產移轉,並無特別減免契稅之規定,依照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7條規定,應由基金會報繳贈與契稅。至於財政部68台財稅第37603號函,係指規定財團法人組織之宗教團體,將部分不動產以捐贈方式移轉為原屬該財團法人之分支機構所有,另再成立財團法人時,得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故此函解釋與本案情形不同,自不能比照免徵。...
by lhccpa | 6 月 22, 2020 | 新聞發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公司,雖取得外匯收入,但如勞務使用地在我國境內,其銷售勞務之收入非屬零稅率適用範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3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可適用零稅率,且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如營業人提供之勞務使用地係在我國境內,非屬外銷勞務,縱使取得國外匯入之報酬,並不適用零稅率,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by lhccpa | 6 月 22, 2020 | 新聞發佈
所得稅申報期間僅至6月底,台北國稅局提醒,公司若因轉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破產、清算等情形產生投資損失,在報稅時留意兩大錯誤,首先是不能列報未實現損失;其次則是要避免重複列報,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投資有賺有賠,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也可列報投資損失。 不過國稅局發現,過去常有公司因對於法令不熟悉而錯列投資損失,最後被國稅局補稅,最常見的是列報未實現損失。 舉例而言,近年常見企業辦理減資,不過減資的原因百百種,未必每次減資對投資人而言都有產生實際損失,公司轉投資事業若有減資情形,應審慎釐清損失是否已實現。...
by lhccpa | 6 月 22, 2020 | 新聞發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新創事業營運初期募集資金,鼓勵有限合夥創業投資事業(下稱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投資新創事業,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符合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之有限合夥創投事業,於設立之次年2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擇定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且於自設立之會計年度起10年內(適用期間),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2個月前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該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當年度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而係依規定計算各合夥人之營利所得額課稅,嗣後,...
by lhccpa | 6 月 22, 2020 | 新聞發佈
為鼓勵營利事業回臺投資,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且匯回者,得適用特別稅率;前開匯回轉投資收益免依所得稅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基本稅額,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