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之事業機關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申請退稅規定自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增訂第七條之ㄧ,並自99年7月1日起施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新臺幣5,000元以上者,得於次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彙總申請退稅。但未取得並保存憑證及屬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5款規定之進項稅額,不適用之。且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營業人收受訂金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交易行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如屬預收款項,仍應就預收款項部分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發生交易行為,雖於收受訂金後,因故解除交易契約並退還所收受之訂金,惟仍應於收受訂金時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嗣後若因故解除交易契約,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折讓單申報銷售額減項。...

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無需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表示,邇來國內機關團體陸續向該部洽詢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問題。該部經審慎研析後,於99年12月24日核釋,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俾利徵納雙方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