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1021017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令

核釋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計算規定 一、自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法令規定或依經濟部101年1月9日經商字第10052403720號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於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應包含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淨增加數或淨減少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