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惟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若欲索取統一發票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款,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他人帳戶收取價款,仍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縱有以他人帳戶收取價款,亦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依規定報繳營業稅。該局指出,有少數營業人誤認以負責人個人或他人之銀行帳戶收受貨款,即可隱匿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漏報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倘經稽徵機關查獲,除須補繳所漏稅額外,依法將裁處罰鍰。...

企業利息支出列報 設限

北區國稅局昨(10)日表示,企業支付的利息,未必全數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依照規定,營利事業除了要揭露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重及相關資訊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時,超過的利息支出不能列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官員指出,為避免企業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據《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簡稱查核辦法)規定,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時,超過部分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

分期付款銷貨 按期開發票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在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如果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在貨物已交付的情形下,應依約定在各期開立統一發票,不能因買方未支付各期價款而不開立發票。 國稅局官員說明,甲公司在今年以50萬元出售一台中古汽車給乙,乙在2月支付頭期款10萬元後,同日甲公司將車子交給乙並辦理過戶登記,餘款的款項則由乙分四期支付。不過乙3月支付分期款10萬元給甲公司後,便不再付款,因此甲公司向國稅局詢問,是否可以停止開立發票,國稅局說明,甲公司還是要開立發票,不能因乙沒有付款就停止。...

企業帳面匯兌損益 不得列報

新台幣匯率不斷波動,廠商年度獲利因而受影響,台北國稅局昨(13)日提醒,營利事業外幣兌換虧損或盈益,必須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列報,如僅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在稅務申報時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國稅局官員表示,兌換盈益或虧損應以實現時,分別列為收益或損失,如果僅因為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的收益,也不能列計損失。雖然營利事業帳列的外幣存款,在財務會計上需依年底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並將調整金額認列為兌換損益;但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因不屬於實現損益,所以不能列為兌換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