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請將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抵稅或退稅,其實質投資項目於3年內轉售(借)或變更用途者,應加計利息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考量企業有將盈餘再投資於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技術,提升經營效益及轉型升級之需求,鼓勵企業以盈餘再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自辦理107年度未分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就符合一定範圍、金額之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嗣於3年之管制期間內不得將實質投資項目轉借(售)、出租、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

自由貿易港區試辦優良事業認證制度,提供關務便捷措施

關務署表示,為精進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之管理,財政部與交通部於111年9月26日會銜訂定發布「試辦自由貿易港區優良事業認證及便捷措施作業要點」,對於取得優良事業認證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提供更便捷之通關服務。 關務署說明,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如為海關認證合格之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或取得營運許可3年以上、近6個月內均有營運實績、近2年無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7條至44條及海關緝私條例處分紀錄,得向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優良事業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