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此種交易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實際上該存貨仍屬公司所有並未移轉,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應按借款期間攤銷核實認列利息支出。...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對象發生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亦屬銷售額之一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外國營利事業提供人力派遣服務,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應由給付人依扣繳率20%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