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限繳納106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查定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6年第3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即將開徵,繳納期間為106年11月1日起至11月10日止,請營業人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款有下列6種繳稅方式,1.以現金或支票親赴金融機構臨櫃繳納、2.辦理存款帳戶長期約定轉帳繳稅、3.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4.以信用卡繳稅、5.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納稅、6.稅額2萬元以下可赴便利商店繳納,營業人可自行選擇最方便之繳納方式。...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該局整理5大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如下: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依規定納稅義務人(賣方) 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外派工薪資有條件列報

財政部表示,企業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從事工作必須是公司經營的本業及附屬業務;如果是協助關係企業處理業務,應收取相對收入,且列支費用應符合真實、必要及合理性等條件,並提示證明文件,否則不得認列。 國內不少跨國企業為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業務,經常會在國外設立營業服務據點並派員駐外服務,尤其是科技公司。但企業經常因不了解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規定,遭國稅局剔除人事費用,甚至進入司法訴訟。...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率偏低,依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指出,於查核轄區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資金貸與股東約新臺幣(下同)5億元,雖有自行計算利息收入,惟約定利率偏低,經該局按104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設算調整公司利息收入,補稅約1百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