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業合建分售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1款第11目規定,營建業合建分售(或分成)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該局日前查核甲建設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銷售新竹縣內建案,該公司列報廣告費500餘萬元,雖與地主約定銷售合建房地之廣告費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但其目的是為促銷房地而作的廣告,因廣告效益已及於土地,自應依售價分攤於房地,故按土地與房屋的售價比例,調減甲公司廣告費。...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耐用年限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06年1月3日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折舊方法及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公司欠稅不繳,非負責人仍可能被限制出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A君主張其為甲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且有鉅額欠稅未繳,惟其非公司之負責人,為何遭限制出境,憤怒難平。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又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章程如未規定或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以董事為清算人。因此,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欠稅已達200萬元以上,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及財政部訂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規定,應限制其負責人出境時,應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將投資之股權交付信託,約定本金受益人為委託人,孳息受益人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該營利事業因信託契約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並非因投資所獲配,應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其獲配之可扣抵稅額,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