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6046625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3-1、18∼20 條條文 第 3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予處罰: 一、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 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 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 二、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一)一百零三年度以前案件,經調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